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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 古今風雲人物 - (416) 喬治華盛頓 (九) - 制訂憲法 - 12-05-2018

 ,  描述: 【節目主持】:張偉國、曾卓然

每集會介紹古今中外的已故人物,透過這些傳奇人物的風雲事跡,加深大家對歷史的認識。
【節目主持】:張偉國、曾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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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華盛頓 (九)︰制訂憲法

美國獨立戰爭爆發初期,由十三殖民地代表所組成的「大陸會議」(Continental Congress),雖然未有公開宣佈,事實上已經擔當起臨時政府的角色,團結各殖民地,協調矛盾及處理危機,代表整體美洲人民與英國對抗,喬治華盛頓獲任命為美洲大陸軍總司令。

1776年5月10日,大陸會議通過一項決議,建議各殖民地起草新憲法,以代替當時實行的英國治理憲章。約翰亞當斯草擬一篇「前言」,「前言」的最後一段這樣說:「由於迄今為止尚未建立能夠應對此緊急情況政府,建議各殖民地的議會及代表大會,依照民選代表的意見,建立此種政府,以最有助於本地選舉人及全體美利堅人之幸福及安全為宜。」

當然,各殖民地的利益各有不同:面積、人口差異極大,有些殖民地例如弗吉尼亞、紐約、麻薩諸塞以及南方各州,地廣人多,而且有向內陸擴展的優勢;有些殖民地例如羅德島、康涅狄格、新澤西、特拉瓦等,只有沿海小片土地,人口不多,沒有擴展空間。因此每個殖民地都要按照各自的實際需要制定自己的憲法,建立自己的共和制政府,各縣、各村落,亦各有自己的政府和議會。

然而,不同殖民地之間的憲法編寫進程進度差異極大,而且有些條例模糊而不規範,爭議不斷。革命領導人以及民眾逐漸意識到,各殖民地要放下個別利益,建立更緊密的團結,成為一個整體,才可以爭取更多的權利,取得更大的成就,大陸會議需要定立共同遵守的規則,以協調、團結各殖民地,成立聯邦。但各殖民地代表對於永久性邦聯的設立存有相當大分歧,致使《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全稱《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雖在1776年已開始起草,並在1777年交付予各殖民地議會確認簽署,卻要到1781年3月1日才獲得十三殖民地全數批准。《邦聯條例》通過後,第二屆大陸會議宣告結束,並更名為邦聯議會(Congress of the Confederation)。

《邦聯條例》是以法律形式,把實際上由北美洲十三個原本的英國殖民地所成立的十三個獨立國家,聯合組成的反抗英國政治軍事同盟固定下來,成為聯邦,亦即後來所稱的「美利堅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美國」),賦予大陸會議領導美國獨立戰爭、與歐洲進行外交、解決領土糾紛以及與印第安人關係的權利。

《邦聯條例》包含了一個序言、十三項條例、一個總結和一個署名的部分。十三項條例的簡略內容如下:

一、本邦聯定名為「美利堅合眾國」。

二、除由邦聯議會通過的決議之外,各州均保留其主權、自由、獨立以及所有的司法權、權利、權力。

三、「美利堅合眾國」是一個堅固的、友好的聯盟,是簽署此條例的各州基於共同的防衛、自由的保障和彼此間與全民的福利決定成立的。聯盟中的各州都有義務彼此幫助抵禦武力侵襲和發動攻擊。

四、除乞丐、流浪者和逃犯之外,任何合眾國自由民都享有自由進出其他州的權利並享有所在州居民同等的權利。如果某州的罪犯外逃到其他州,這名罪犯將會被移送回犯罪發生州,並在該州接受審判。

五、每個州均可指派2-7名邦聯議會代表。這些代表由各州的立法機關指派,可以行使該州在邦聯議會上的一票投票權。在六年一屆的邦聯議會期間,任何人擔任代表不得超過三屆。

六、只有中央政府才能行使外交和對外宣戰的權利。如果沒有邦聯議會的許可,任何一個州均不得擁有基本需求之外的戰艦和軍隊,也不得參與任何戰事。但各州應有一支紀律嚴明、武裝精良的民兵。

七、各州為共同防務所徵召的陸軍,其所有上校級及以下軍官,均由徵召或負責指揮的各州立法機關進行任命。在軍官有缺少時,由原先任命的各州補足。

八、美利堅合眾國的各項開支由各州立法機關收取的費用來支付,分攤到各州的比例由各州境內土地價值決定。

九、除第六條中所述情況外,合眾國邦聯議會擁有如下權利:對外宣戰、設置匯率和發行貨幣、最終判定各州之間的不同意見。同時,邦聯議會有權在一年內任何時期休會,但每次休會不得超過六個月。

十、在邦聯議會休會期間,經過九個州同意的賦予邦聯議會的權力,應由合眾國各州或任意九個州所組成的委員會來行使。若該權力被規定需要九個州一致同意才能使用,委員會便不得行使該項權力。

十一、如果英屬殖民地魁北克省(即加拿大)申請加入本邦聯,准予其加入並可享受本邦聯的各項利益。對於其他殖民地,需經過九個州一致同意,否則不准予其加入。

十二、在邦聯條例頒布之前,所有由大陸會議或以大陸會議名義發行的鈔票、所借款項及所負債務,均由合眾國來承擔。

十三、本條例永久存在,除邦聯議會同意並經各州立法機關批准外,不得於任何時間對本邦聯條例作任何修正。

這是美國創立時「臨時憲法」,各殖民地稱為「州」(state),意思是國家,由十三個國家組成聯邦,共同遵守的法則。最終於1789年,《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完成制定並簽署確認,取代《聯邦條例》。

1783年9月3日,英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的外交代表在巴黎簽署《巴黎條約》,英國放棄對北美洲十三殖民地的統治和主權,美國獨立戰爭結束。按照《邦聯條例》,邦聯議會在「有關大陸的重要決議」,都必須有最少九個州份議員出席,由於各州有爭議,結果要到1784年1月才湊夠人數,正式批准巴黎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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