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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陳致中、召妓男的手機 法官:同一人使用 [打印本頁]

作者: Shadowkail    時間: 2010-11-16 02:48 PM     標題: 陳致中、召妓男的手機 法官:同一人使用

陳致中不滿《壹週刊》報導他疑涉召妓,提民事求償200萬元,一審卻踢到鐵板,法官交叉比對陳致中和召妓男使用的手機,認為顯然是同一人;法官並認為週刊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該報導受到新聞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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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召妓疑雲曝光後,陳致中為捍衛名譽,提出民事告訴,週刊方面雖提出應召女「妮可」的說法、電話錄音以及送往美國的聲紋比對等證據,但因為沒有拍到陳致中本人的照片,缺乏「臨門一腳」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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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 L! C! O6 |當初陳致中在提告時,附上自己的手機通聯紀錄自清,但法官洪能超認定他確實使用2個手機門號,並且比對通聯紀錄發話地點,和週刊跟拍照片的地點吻合,2支手機序號和門號並交叉使用達24次,法官認為,2支手機顯然為同一人所使用。公仔箱論壇3 Q, t/ ]' U9 h* B

. b# X& k; r  B7 H6 H另一方面,最能做為陳致中不在場證明的,就是「人文首璽」大樓的進出監視錄影,但陳一開始不願提供這項對他有利的證據,法官也認為有違常情,事後法院再根據被告要求前往查扣時,當初的監視畫面已經被自動覆蓋。法官認為,若對原告有利,應不會抗拒提供。) b7 s$ ]* D6 @) y" N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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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遭駁回還有一項重要原因,就是法官4次開庭審理,幾乎每次都要求陳致中下次能出庭說明,為自己辯白,雖然他依法可以委託律師到庭,但每次都缺席的陳致中,顯然不能靠律師說服法官。www.tvboxnow.com0 F6 E  q4 b+ k- i; l& q(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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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能超認為,陳致中為公眾人物,週刊報導他召妓,有損其名譽,但新聞自由也應受到保障,況且報導與事實相符,因而駁回陳致中的請求。陳致中如不服判決,可在20天內提出上訴。
作者: hippy_123    時間: 2010-11-16 03:16 PM

"顯然不能靠律師說服法官。",所有人都唔信他無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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