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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金針集 : 「不反對通知書」並非遊行必需品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3-5-28 11:08 AM     標題: 金針集 : 「不反對通知書」並非遊行必需品

金針集 : 「不反對通知書」並非遊行必需品tvb now,tvbnow,bttvb3 K& y4 E; z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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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1 M# \1 O  \4 W, hwww.tvboxnow.com學民思潮上周日舉行「六四遊行」,事前已強調為捍衞公民權利,只會知會警方活動細節,但不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學民成員表示,自己甘願「犯法」,就是希望凸顯法例的不公義,引起市民關注。然而,筆者必須指出,「遊行前須先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法並非事實之全部,學 民可能根本從未犯法。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4 i: z1 f/ U6 _1 ]& {, u+ }7 K+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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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港人常以為遊行前要「申請」,本來就是一個謬誤。筆者翻2000年10月10日的政府新聞稿,政府發言人當時為了澄清「不反對通知書」並非變相的牌照制度,明確地指出「遊行毋須事先向警方申請牌照。主辦者只須於七日前通知警方。」整個公報的容非常清楚,大家可 隨時在網上翻看。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5 @; z! v5 n# U7 ]! j: ^$ v6 h3 f

, [, i- ~" R8 o. X1 V% W公仔箱論壇事實上,筆者讀畢整條《公安條例》,根本找不到「申請」二字,反之,市民其實只有知會警方之責任。根據《公安條例》第 13A及14條,遊行主辦者須在舉行遊行前一個星期,以書面方式通知警務處處長。假如處長認為該遊行會影響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可以反對遊行。然而,14條(4)項列明,假如處長不反對該遊行,應該盡快以書面方式通知主辦者;而假如警方沒有在時限(正常為遊行前兩天)提出書面反對,「即當作警務處處長已發出不反對公眾遊行通知。」換言之,「不反對通知書」從來也不是示威者必需之物,條文得清楚,只要警方沒有明確地反對,則主辦單位 對有權如期舉辦遊行。8 ]0 ^* S" @- m% C  L%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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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有沒有「不反對通知書」並非是次遊行有否犯法的關鍵,真正的焦點,反而是究竟學民有沒有依法通知警方。筆者問過大律師陸偉雄,他指警方對通知的事項有非常嚴謹的規定。根據《公安條例》,通知的容須包括(一)主辦者的名稱、地址及電話;(二)遊行的目的及主 題;(三)日期、路線、開始及結束時間;(四)預計的參加人數等。陸偉雄指出,只要團體沒有嚴格跟從以上規定,則警方仍然可以「大條道理」對遊行作出干預。' V5 _. c% K7 I8 X- p

  J. Y/ w0 x" n: i1 Q/ w$ J2 Htvb now,tvbnow,bttvb然則,究竟學民有沒有做足以上規定?根據其官方面書,可見召集人之鋒早在遊行前七日(5月19日),已經在面書公布遊行詳情,並在文中標籤(tag)了警方的港島總區公眾聯絡主任馬耀祖。筆者問過學民成員黎汶洛,他指遊行前幾日也有與警方以WhatsApp溝通。根據《公安條例》, 主辦者作出的通知可以是「親自交付或由他人代其交付主管警署的人員」。事實上,中西區副指揮官陳綺麗見記者時也過,警方早就得悉學民會舉行是次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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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學民此舉算不算已依法在七天前知會警方?陸偉雄認為此比較勉強:「法例強調通知必須是書面(in writing),即是要正經的白紙黑字,但面書始終有點兒戲,我認為不能符合法例的要求。」不過,筆者必須指出,雖然網絡是一個非實體平台,但人都須為自己的言論負法律責任,例如網民在面書以失實資料抹黑某人,也可能會被告誹謗,一點也不兒戲。何況,現時以電腦打印出來的文件,嚴格來也早已不算in writing」,因此學民在此點上是否毫無理據可言,筆者認為在法庭上有可辯之處。tvb now,tvbnow,bttvb2 }) t3 G3 f* c6 i' ?

( c) k+ b/ J/ ~1 Ftvb now,tvbnow,bttvb不過,翻看學民在面書上的資料,似乎未能滿足上述通知警方時的四項必須資料,難以在法律上站得住。筆者曾經聯絡警察公共關係科,希望可以得到他們對以上問題之回應,可惜截稿前未獲回覆。www.tvboxnow.com* z4 ]( m0 r" S6 ], y( @8 l6 h

$ g$ b2 m0 ?  i# N: m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筆者希望公眾能從今次事件上,對《公安條例》以至自己的權利有更多認識;也希望經常強調依法辦事的香港警察,能灌輸公眾正確的訊息,不要再經常以遊行沒有「不反對通知書」為由作出干預,令市民對法律有錯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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