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3 z% r0 a) B# M) g/ N「特權法」源於80年代,中英雙方在討論香港回歸安排時,為提升香港立法機關的地位,建立類似西敏寺「三權分立」模式的憲政制度,於是參照英國的法例,而賦予立法會「特權法」,其中包括被尊稱為「尚方寶劍」的調查權力,用以在行政機關出現嚴重錯失時進行調查。按此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各司其職,權限分明,互相制衡的同時亦互不干犯。以「特權法」為例,第16(1)條訂明,證人不能以提出的證供有可能令其被控以刑事罪行為由,而拒絕回應議員的問題。然後,第16(2)條隨即補充,證人在作供時的陳述或承認,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均不得被接納為對其不利的證據。這個安排,不但杜絕了被調查者有逃避立法機關調查的藉口,因而削弱立法機關的權力和職能,更避免了與普通法中被調查者有權保持緘默的原則牴觸,確保其法律權利,從而維持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這樣,正好體現了立法和司法兩者的權限分明,以及在公眾利益與被調查者的權利之間有一個恰當的平衡。2 U6 l# c* 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