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李某案受害人回應陪酒質疑 稱縱是妓女也享有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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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nluer
時間:
2013-7-17 07:01 AM
標題:
李某案受害人回應陪酒質疑 稱縱是妓女也享有基本人權
針對媒體報道李某某輪姦案,李家人對涉案女子是否為酒吧陪酒員產生疑問一事,受害人楊女士昨天委託律師發佈聲明,稱楊女士不接受對自己是“陪酒女”的質疑,而且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聲明還稱雙方律師均已辦理查閱案卷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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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媒體報道中提到,李家人懷疑楊女士是酒吧的陪酒員,因此要求律師做無罪辯護。報道中稱,據知情人透露,李家人從李某某本人口中了解到,案發當晚在酒吧喝酒時,李某某身邊並非只有涉案的5人,另外還有李某某的其他朋友在場。從酒吧離開時,女孩並沒有反抗,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揚鑣。在到達酒店後,受害女孩沒有明顯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狀態並不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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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關報道後,楊女士再次委託田參軍律師做出回應,並稱目前雙方律師都辦理了閱卷手續,本該遠離輿論的漩渦,回歸正常的司法渠道。李某某家人要求律師做無罪辯護完全是家事,但張揚到公共媒體上,影響到了她的個人形象和社會聲譽,“被迫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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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中稱,楊女士所接受的全部學校教育中,從來沒有遇到“陪酒女”這個概念,她不能理解李家人所稱“陪酒女”的內涵和外延。其次,縱然社會中存在所謂“陪酒女”,她依然享有別的女人所共有的安全、自由、人格尊嚴,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等基本人權。“我們不能因為有的女孩子陪別人喝過一次酒,就用有色眼鏡看她們,甚至是給她們貼上標簽,打入另冊,進而可以對她們的尊嚴、自由、身體健康,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進行肆意地侵犯而毫不愧疚,毫無顧忌,毫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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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中進一步稱,縱然是那極少數以出賣自己身體為生的妓女,她們依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權。任何人,無論他多麼高貴,多麼富裕,是多麼出名的名人之子,都不能在她們不同意、不情願的情況下,強行與她們發生性關係。否則,那就是強姦,就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承受牢獄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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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參軍說,楊女士不理解李家所定義的“陪酒女”,更不接受他們對自己是“陪酒女”的質疑。同時,楊女士想提醒某些喜歡亂貼標簽、愛戴有色眼鏡看人的人: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陪酒女”如果存在,也不是某些人想像中的泄欲工具,不允許別人隨意侮辱和姦淫。“同樣,在此次案件中,陪酒女當然也不是李某某等不構成強姦、企圖逃避法律制裁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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