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s$ ?/ T. P" e. b' h$ p在“房叔案”中,其19套房產的價值與一位或兩位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相比,無疑差距懸殊。依最高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房叔”有19套房產“購房款來源無法認定”,這正符合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案標準,豈能因“罪疑”而從無?對說不清鉅額財產合法來源的官員反要“疑罪從無”,那麼,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設立還有何意義?: [! D U9 o. u% ?% |9 `; o.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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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絕不應淪為貪腐官員的避風港。檢方以此為由,放縱一起仍未說清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實難平息民眾的質疑。檢方的回應雖然比起無回應,是個進步。但是,回應型司法的基本要求,是通過回應社會關切,為民眾明法析理、釋疑解惑。而今疑惑仍在,質疑升級,檢方恐怕還有二次回應的必要。這一次,可得把“疑罪從無”與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關係說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