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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香港] 麥齊光曾景文上訴 法官押後裁決 [打印本頁]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4-10-12 01:32 AM     標題: 麥齊光曾景文上訴 法官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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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x" @& O  ]$ C! Y2 j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就假扮互租單位騙租津70萬元案,兩人去年在區域法院同被判入獄八個月,緩刑兩年。二人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昨聽罷與訟雙方理據後押後頒發裁決結果。麥齊光表示會以平常心面對上訴結果,又透露現於港大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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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是互相出錢互購單位1 a$ J" ]4 f1 `: D# U6 K
  
& R$ f) e- P0 C, O! x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代表兩名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稱,原審法官認為麥、曾二人聲稱交換單位出售,但兩人之間原全沒有法律文件依靠,單靠口頭授權,令售樓一事全無法律保護,令人難以相信。李定國指出原審法官這樣的批評不合理,因麥、曾二人本身是朋友,而二人交換單位出售的目的只為成功售樓,沒有法律保護並不為奇。
9 K0 u; s" G5 T: l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 p9 i7 r3 P9 [+ F而原審法官認為麥、曾二人聲稱租住的單位乃自置單位,因此有經濟利益,李定國反駁控方根本沒有證據證明此點,因此原審法官得出此推論是不正確,亦毫無事實根據。李定國續稱,沒有證據證明當年買樓樓款來源,這點十分關鍵,因為涉及涉案物業的業權,但原審法官未有理會,並裁定兩名被告是互相出錢互購單位。因經濟利益是串謀詐騙罪的一項犯罪元素,沒有該部分裁決,兩名被告人的定罪不應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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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q/ }4 E! u# ]0 e律政司一方表示,就算原審法官犯了該錯誤,仍有大量證據證明二人有罪,二人安排互持對方單位,已令他們對自己所住的單位有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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