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香港]
鄭威濤須分板前板長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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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5-1-22 09:01 PM
標題:
鄭威濤須分板前板長盈利
鄭威濤須分板前板長盈利
擅用商標起爐灶
股東利益受損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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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前及板長壽司創辦人之一的鄭威濤,被主要股東潘嘉聞指控擅用板前的商標開分店,引發商標爭奪官司,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板前商標屬鄭所有,但因鄭另起爐灶開設板長壽司,損害板前壽司股東利益,判鄭須交出板長截至
2010
年的盈利。潘不服上訴,昨獲判得直,上訴庭指摘鄭有違股東責任,須將板前及板長截至
2010
年的盈利分給潘及其他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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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是潘嘉聞,他並代表駿濤有限公司的大部分股東;被告人是鄭威濤及其多間公司。上訴一方認為,味千拉麵創辦人潘慰及她胞弟潘嘉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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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夥味千股東之一的鄭威濤商議經營壽司連鎖店,並同意就每間分店都成立一間公司獨立經營,而駿濤就是經營香港首間「板前」的公司。味千拉麵跟駿濤的股東並不盡相同,故即使各人早有共識,若鄭開設其他壽司店前,仍需正式徵得駿濤的股東同意,但鄭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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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賠償以
2010
年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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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首間板前分店的持有公司是駿濤,鄭當年亦是公司股東之一,但鄭開其他分店前,沒知會駿濤其他股東及得到同意,確有違反股東責任,因此須向潘及駿濤股東賠償。就原審法官認為鄭開板長損害股東利益,計算賠償時應以
2010
年為界,上訴庭不接納潘認為駿濤仍在營運,大可另覓新舖繼續經營,因此計算賠償時限不應以
2010
年為界的說法,認為應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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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首間板前無不良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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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駿濤於
2004
年成立並開始管理首間板前,該店因租金問題於
2010
年結業,沒證據顯示鄭「別有用心」地令該店結業。加上隨時間遠去,店舖受到新競爭對手的影響會不斷下減,因此以
2010
年為界是反映現實情況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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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並推翻原審法官直接下令鄭賠償的判決。上訴庭認為,鄭結束首間「板前」店背後並無不良動機,而首間「板前」店結業後,與其他涉案壽司店的關係已拉遠,若法庭下令鄭及其他股東分享之後的利潤,只會是對鄭作出懲罰,上訴庭故設定
2010
年首間「板前」店結業為限,以免懲罰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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