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e' ^3 |- A u# d- @7 C: M$ vwww.tvboxnow.com個人認為領取強積金確實需要有所限制,以防部分人毫無節制,「拎得就拎」。不過,如領取強積金只局限於市民永久離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已到退休年齡等,才能全數取回金額,此制度未免過於僵硬,毫無彈性可言。! ~1 r" F: q# N1 D' p! ]! W
+ M4 N d* ~* w" J. X( ~* T對於一個身患重病的人而言,理應希望及早治療,以延續生命,此時強積金款項正是應急之用。如款項只可在人生最後十二個月才領取,那對於快將逝去的人來說,意義何在?政府在考慮修訂條例時,未能做到急市民所急,完全忽略了基層市民真正的需要,做法相當「無情無義」。結果,未能堵塞強積金的漏洞之餘,亦可能令真正有需要治病的病人冒犯法之險,謊稱離港或作其他誤導性陳述,提早領取強積金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