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 t' M& a3 }9 `, Y公仔箱論壇律師:村民如慣用該段路 可奪回「行路權」 e, P. R" s5 h: U9 B% c
律師黃國桐指,事件中的村民若多年來都慣行該條路,可循法律途徑奪回「行路權」;過往曾有成功的個案中,行人僅使用道路7至8年。若村民沒有「行路權」,業主可自由就使用道路收費及制定價格,也可阻止他人及車輛出入。www.tvboxnow.com: l& {# Y3 f2 ]8 Q, B" H) `
# j: u" h6 U" b' ~7 f6 i. Pwww.tvboxnow.com翻查資料,政府在2002年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曾提及根據普通法,如果長期以來公眾一直使用某條路徑而土地的業權人不表反對,則公眾可推定已有該條路徑的通行權。如果公眾對路徑有通行權,土地業權人便不能阻止公眾在有關路徑通行,也不能向有關人士收取通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