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電/公安部日前制定出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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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016年8月,公安部聯合12個部門出台了《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規定不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的20類事項,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9類事項予以規範,並配套提出了推進部門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各地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總體執行效果較好。近期個別地方又出現了群眾開證明遇到困難的情況,並且仍有少數單位違規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已取消的證明,或是要求公安機關按照“指定格式”開具證明,給群眾辦事帶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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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公安部在深入調研論證基礎上研究出台《規定》,對首接負責制、限時辦結、信息共享、責任倒查追究及不予出具證明的告知方式等作出細化和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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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一律”即:一是一律實行首接負責制。群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接待詢問的首位民警為首接責任人,負責對辦理事項進行全程盯辦。二是一律實行限時辦結。群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符合出具條件且能夠當場出具的,應按照規定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範當場出具證明;需要調查核實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無法當場出具證明的,應告知群眾辦結時限;對手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確需補正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正的手續和材料;對群眾有特殊需要的,應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限。三是能夠內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眾提供證明材料。四是超出職責範圍的,一律出具書面告知書,同時將相關情況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及時將有關單位要求群眾到派出所開具不合理證明的情況向該單位的主管部門作出反饋。五是一律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對開具證明過程中出現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的,要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律嚴肅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