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市民及記協不滿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執勤期間隱藏警員編號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政府方強調以「行動呼號」代替「警員編號」沒有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即使市民對警員行為有投訴,警隊內有機制可以辨別出被投訴的警員,而且警隊會安排另一部門的警員跟進。周家明法官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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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詢問,市民希望投訴可以更方便,倘若警員使用過份武力變成常態,儘管警隊內部可能有機制讓警員互相之間辨別身分,但在不公開其身分編號又如何談得上有效率?杜淦堃資深大律師代表政府方回應,指警隊內部有現行系統就投訴安排蒐證和調查,而系統亦會確保被投訴者和調查人員來自不同部門。杜又指,現時並未有證據顯示以上機制不可行,為何要不容許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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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明法官續問,警員身為公務員擁有執法權力,背後有什麽理由可以隱藏身分。杜淦堃資深大律師回應指匿名可防止警員遭惡意起底外,也可以避免他們被人秋後算帳。杜大狀續指,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員主要在多人的示威場面執法,會有較高風險遭他人尋仇。周官同意匿名可避免警員遭惡意起底,但他反問,既然警員可受匿名保護,法官以及律政司檢控官是否亦需要隱藏身分?杜大狀回覆,不同崗位職員蒙受不同程度風險,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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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一方重申,「警員編號」是目前最簡單辨認警員身分的方法。辨別身分應該是愈簡單愈好,否則會有誤解可能。申請方又反駁,警員在頭盔後印上其他代號以替代「警員編號」等其他方法,均存在漏洞,例如當市民遭警員從正面追捕時,又如何繞在對方身後看閱他的代號等等。) d( V1 J* R& F" A! U#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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