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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總裁判官係幫緊個學生,咁都睇唔明。鐳射筆作為武器起碼要係0.5米以內,連續照射同一位置10秒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示威現場根本冇可能有咁嘅環境,以咁嘅罪名等同送分畀對面律師。
4# perfectman 一件需要非常苛刻條件先可以傷到人嘅物件,憑乜可以叫做“攻擊性武器”?無論警方或者所謂嘅專家,都要係0.5米內用10秒以上時間照射同一個點,鐳射筆先會出現效果,所謂嘅示威場境下根本就冇咁樣嘅條件完成上述兩組必要條件。至于醫生所話嘅情況,也是醫用級別嘅鐳射設備,光線強度遠高于鐳射筆,如果鐳射筆可以當攻擊性武器,衫褲鞋襪都可以當!因為衫褲襪都可以勒死人,而鞋可以打死人,而且上面四樣全部都有真實案例支持(鐳射筆殺人一單都冇),咁情況下,閣下系唔系應該為咗避免警察話你持有攻擊性武器,唔著衫褲鞋襪出街?若果閣下可以咁做,在下勉為其難認同鐳射筆算係“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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