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社評:「行李事件」停不了 問情由孰令致之?% o5 c/ @$ c5 k! O6 j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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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 z4 N4 }! i$ `" } }tvb now,tvbnow,bttvb關於第一家庭涉 及的機場「行李事件」,有意見認為乃小事一樁,擾攘近一個月,事態被擴大至不成比例。是的,從機管局向政府提交的報告看來,此事純屬一樁酌情處理遺留手提行李事件,若當局從一開始就承認是酌情個案,亦未忽略機場保安要求,則事態或許早就過去了,只是,由特首梁振英交代、官員解釋到機管局報告,都未承認酌情 這一點,反而突顯機場前線人員與一般市民從未聽過的安檢規定和程序,用以「證明」行李事件的處理合法、合理和合情。事態呈現就機場行李保安檢查,官方說法與前線人員實踐、社會普遍認知存在落差,機管局報告未能把事件畫上句號。此事擴大化甚至到了荒謬的程度,確實不應該,港事蜩螗,需要集中精力應對的事情不 知凡幾,但是行李事件卻欲斷難斷,孰令致之?答案絕非機場前線人員或市民的責任。+ Q5 R9 ~$ ?0 { t& P!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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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屬酌情小事一樁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i+ o" v+ S0 ?, }9 i- ]" ^, C
當局硬拗說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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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7 {! r% g% H* l事件被揭發之後,當局一直強調梁頌昕的手提行李經過安全檢查,才再交回給她,符合機場安檢規定和要求;機管局報告也突出「安全無虞」這一點,當日涉事行李通過安檢,並未發現違禁品,梁頌昕乘搭的航班 也沒有安全事故,這些都是事實。不過,此事之引起關注,一是梁頌昕遺留在禁區外的行李,回到她手中的過程,是否按正常程序;二是第一家庭成員的身分,在事態處理過程中有沒有發揮作用,箇中是否有不當權力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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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一點,機管局報告披露的事態經過,並非一貫正常程序。首先,報告披露特首夫人唐青儀正式介入事件之後,在禁區外與國泰職員、機場保安公司職員和機管局職員互動約10分鐘,主要是前線人員向她解釋「不可代為將行李帶入禁區」;其 次,機場前線人員奉行「同行同檢」原則,旅客進入禁區後發現遺留行李在禁區外,必須親自到禁區外認領取回行李,再辦出境手續和完成行李安檢,才可登機,而梁頌昕取回行李的過程和結果,並未發生這兩種情况。因此,梁頌昕「未按正常程序」取回行李,是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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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7 R5 d8 I8 ^- C1 H$ ?; R8 Q公仔箱論壇至於第二點,機管局報告顯示,機場前線人員知道事件涉及特首女兒,她的母親正在禁區外與前線人員交涉,然後是梁振英介入與國泰職員通電話,「詢問事件進展,職員遂向他解釋」。報告內容無顯 示他們3人與前線人員互動時說過什麼話,不能構成權力不當使用或施壓等指控,不過,報告描述到28日零時16分,大意是唐青儀「表現不高興 (upset),指她已經確認行李屬於梁頌昕,而且無違禁品,不明白為何無人可以協助她運送行李,於是拿起行李跑向北面出境閘口,指要自行把行李帶去登機 閘口,多名前線人員嘗試阻止,但是她繼續走」。唐青儀這個舉措,或許不能解讀為施壓,不過,對在場前線人員肯定構成壓力,因為唐青儀在現場的說法是「帶去登機閘口」,試想想,唐青儀當時沒有登機證,她要去登機閘口,豈非「擅闖禁區」?那是刑事罪行啊!最終事態並未惡化至此,報告描述「國泰職員從梁太手上取 回行李,利用職員通道進入禁區,完成安檢後職員跑往登機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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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儀介入事態之時,前線人員都知道她是特首夫人,她要自行把行李交給女兒,是否施壓或以第一夫人之尊,迫使前線人員「做嘢」,可有不同理解;有關過程和行李最終交回梁頌昕的結果,特殊到什麼程度,也可有不同解讀,不過,起碼並非 正常程序,而是酌情處理,這是事實。另外,此事不能和去年3月至今年3月期間,機場共有517宗courtesy delivery(好意傳送)相提並論,因為那是機場失物認領處的個案,至於與梁頌昕類似的情况,機管局並無統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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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安檢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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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在事態揭發之初,若承認事態的酌情性質,坦誠公布,並交代符合機場安檢要求,對航班安全未構成威脅等,相信事態很快就會過去,但是當局的處理,強調符合安檢要求,盡量迴避酌情的一面,就使事態複雜化甚至混淆不清了。例如機管局報告所謂「二次安檢」的說法,與前線人員一貫做法和市民的認知存在落差,前線人 員和市民只知道「同行同檢」;另外,即使行李事件之後,當局就安檢程序有諸多說法,但是前線人員仍然沿用一貫做法,包括同行同檢,旅客進入禁區後發現遺留行李在禁區外,仍然必須親自到禁區外領取等。當局的安檢說法與前線人員日常實踐,存在差異,就機場保安而言,這是咄咄怪事。tvb now,tvbnow,bttvb/ U% R8 g9 l;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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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機管局報 告附設一頁航空保安計劃,列明所有安檢程序進行時,乘客都需要在場,有意見認為由此證明機管局的做法違反航空保安計劃的要求,所謂第三者代為安檢是慣例的說法,也不能成立。業內人士認為根據本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的27及28條,航空保安計劃是由保安局釐定,再交給機管局設計整個保安程序。若這附設一頁的做法屬實,則現在機管局的說法,就不符合航空保安計劃的要求;抑或前線人員奉行的「同行同檢」,本來就是機管局的做法和要求,只是被「行李事 件」攪渾了?總之,機場安檢程序,愈解釋愈混淆,這是關乎機場保安的大事,當局必須盡快講清楚、說明白,勿為個別事件而葬送香港機場的令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