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溪大年31日訊)繳納所得稅的支票,比截止日期慢一天過賬,內陸稅收局竟然要罰款!會計所資深職員形容為“這比阿窿更嚴格”。
/ I6 y$ n1 J: b" S+ _8 n5 i7 }屬於商號戶頭的所得稅,繳納截止日期是7月15日。在吉打州雙溪大年,有兩家公司是於7月14日到銀行以支票納稅,而有關支票延至16日才過賬。
3 a7 {; R, O& k& [8 y% @" }- d這兩家小公司分別繳納大約6000令吉,及4000餘令吉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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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料,他們日前接到內陸稅收局的函件,寫明要罰款!即:必須再繳納抽稅額的10%,意即分別被罰款大約600及400餘令吉。此外,有關函件也寫明,一旦沒在一個月的期限之內繳交罰款,則須多罰款5%。
{) ~, k' I2 ~& k雙溪大年一家會計服務所的資深職員,今天通過《南洋商報》揭露這事件。她形容內陸稅收局這種做法,比高利貸“阿窿”更加絕情。公仔箱論壇6 ]$ B0 z' g4 ^5 d, m' K9 _# g& I
她說,民間一旦有其他類似個案,最好是暫時不要繳交罰款,也應當革除那種“怕麻煩而給錢了事”的心態。
5 B( [ O7 t0 H9 m$ K p0 k並致函或帶齊文件尤其是在銀行通過支票納稅的收據,派人去與內陸稅收局理論到底。tvb now,tvbnow,bttvb' }; @" D) G- u) d5 ?4 @$ Z4 V
她補充,雙溪大年的上述個案,都是她任職的會計所的客戶,經過她致電與內陸稅收局官員理論之後,有關官員原則上同意取消有關罰款,惟卻要會計所協助有關商家致函要求取消罰款,並附上在銀行繳稅的收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