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徵地案雖然獲得司法逆轉,但有太多案例顯示,當社運碰上司法,社運卻始終受到司法的打壓。 過去社運團體被移送、被起訴或被判刑,罪名都是違反「集會遊行法」規定;但最近社運團體因集會遊行而被控所觸犯的罪名,卻經常是刑法的強制罪或妨礙公務罪等,其中又以強制罪案例最多。3 I8 B8 B# [% Z9 D W! }. q0 c
以去年四月廿九日發生的苑里反風車事件為例。苗栗警方當天曾以手銬強制逮捕廿位現場民眾,去年十二月廿四日,檢察官以涉嫌觸犯刑法強制罪起訴這廿位民眾,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www.tvboxnow.com3 k5 S* b% }' f% ~* Z% j- a2 q: {
但讓社運團體不滿的是:當天現場民眾從頭到尾並未有任何行為,觸犯刑法三○四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的規定,因此何來強制罪?況且,即使觸犯強制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也讓民眾在正常審理程序中替自己辯護的權利被徹底剝奪。
) V! c) [/ V4 t3 u4 C/ k0 F; N+ ?& ^www.tvboxnow.com事實上,在苑里反風車事件之前,祇要社運碰上司法,社運團體幾乎一定會被警方移送,也一定會被檢方起訴,被起訴的社運成員已多到可以成立一個俱樂部。但更令人憂心的是,檢警在「移送必起訴」的模式外,現在又增加了「以強制罪起訴」與「聲請簡易判決」兩種新模式,讓司法權幾乎可以恣意而為。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J/ [2 I7 C+ u8 n4 {: b
但強制罪不但要衡量抗爭手段與抗爭目的之關聯性,也要斟酌抗爭的強度、方式、規模、時間與影響,更必須以整體不法評價作為判斷依據;否則輕率以強暴或脅迫罪名入人於罪,難免會造成剝奪人民表意自由權利的後果。
/ {" J# B, O4 B1 ?: V( otvb now,tvbnow,bttvb再談簡易判決。簡易判決可由檢察官聲請,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認定,其目的原係針對罪刑輕微案件,法院得以緩刑或罰金等宣告,讓被告可免於牢獄之災。但檢察官最近動輒聲請簡易判決,其動機卻顯然並非為了維護被告權益,而是刻意規避攻防兩造可相互辯難的正常審理程序;若法院輕率同意檢察官聲請,且拒絕被告聲請調查證據,被告在法庭的辯護權利即被剝奪。
% }4 E7 _* i5 f. e) @# X更何況,從事社運的人既然敢於衝撞司法,就沒有人會擔心留下違法紀錄。但簡易處刑雖然讓他們不必坐牢,卻仍然讓他們留下犯罪紀錄;而且,在這項犯罪紀錄中,完全看不到他們替自己理念與行為辯護的紀錄,這樣的結果無疑也是司法恣意剝奪了他們的憲法權利。
' S; {) }& K6 l7 xtvb now,tvbnow,bttvb稍微瞭解司法與社運關係的人都知道,如果司法權對社運的基本態度不改,社運動輒被司法追訴,而且司法權警察化的趨勢也不加遏阻的話,其結果司法不但對社運難以產生威嚇效果,反而會更讓社運因不滿司法而加劇抗爭手段。台灣社運這幾年雖然被起訴了那麼多人,也有那麼多人被判決拘役或罰金,但各種社運卻仍然遍地開花,就證明司法處理社運的基本態度,確實已到了必須從根本調整的時刻。
! B2 X; U5 s8 V6 b/ t$ I( e8 r l當然,讓社運團體更心生不滿的另一個問題是:在苑里反風車事件中,那些以強力壓制、警棍驅離且強制上銬拘捕民眾的警察,雖然明顯執法過當,但這些警察最後在立委壓力下,祇受到申誡與記過處分,反而是那些並無強暴脅迫行為的民眾被以強制罪移送起訴,這種結果豈能讓人心服。* R. I; ^' D$ G% ]$ l
手握司法權的人能不對社運重新學習認識乎?能,請自能不起訴則不起訴始。, ~5 B2 L+ D+ r7 O" g%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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