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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知識產權署:網絡廿三條名稱不適當

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接受本台專訪時,認為網民以網絡廿三條來形容新的版權修訂條例並不合適。她強調修訂的刑責標準高,舉證責任在於版權持有人,政府不會主動提出檢控;而泛民議員提出的修訂,政府研究後認為並不可行。( g/ y: W1 I6 D

& m+ y2 I+ c2 @版權修訂條例,被網民形容是網絡廿三條,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指不能認同。梁家麗接受我們專訪時強調,新增刑事責任檢控門檻高,執法機構不會繞過版權擁有人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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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議員提出修訂,參考加拿大版權條例,引入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即是只要網民創作是非牟利,沒有損害原作的版權利益,即使超過政府提出戲仿、滑稽模仿等豁免範圍,都可以獲得豁免,梁家麗認為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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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橋段是網民惡搞對象之一,泛民提出的修訂中亦提出,豁免凌駕合約條款, 例如電影版權持有人不能以違反電影光碟合約條款為由,對二次創作者提出民事索償。梁家麗則指,已研究外國經驗,認為做法有違合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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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k; U7 c* r0 ~梁家麗指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不適用於版權條例檢控,將在二讀時清晰□明,負責執法的海關也清晰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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