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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緊急法》:哀我香港 時代悲劇 立法會議員 - 區諾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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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識《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前世今生,準備這篇文章時,特別翻查了葉健民、王慧麟和方志信三位前輩與友好的文章。其中,方志信一篇2017年的文章寫道:「請不要忘記這個懸在我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因為這惡法同樣有機會應用在今天的抗爭者身上。」他撰文之時,怎會預料兩年後的林鄭暴政,真把這條法例放在應用之列。條例2(1)訂明,只要「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簡言之,特首一旦啟動緊急法,等於中共之下,港人之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擁有做所有事情的權力,儼然帝制。公仔箱論壇3 x5 e9 S2 n) [

2 ?8 {0 U& ~9 v1 \+ K" |www.tvboxnow.com無論林鄭月娥打算劃定一處地方禁止政治活動,還是查禁任何懷疑示威物資進出口,首要效果便是把《基本法》實然廢法。不要再幻想《基本法》保障的權利還會適用,《緊急法》第2(4)條訂明任何根據此法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均凌駕於所有條文。這條法例存留至今,只能說是歷史悲劇。《緊急法》起源於1922年殖民政府為管制海員大罷工而訂立,二次大戰後,由於港英仍缺乏適當法例處理戰後林林總總的社會事件,法例沒有規範的事情,便拿《緊急法》的大權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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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港府以「緊急」之名立法,在政府聲稱的「緊急狀態」已經結束後,有關的法例以及權力將有可能一直延續下去。所以與其他國家處理緊急狀態的權力或法例不同,在香港《緊急法》之下,政府毋須正式宣佈或者定義何謂緊急狀態。在許多國家有關緊急法令的程序之中,政府在宣佈緊急狀態時,需要同時宣佈狀態的具體內容,各國議會亦會就相關狀態是否真的屬於「緊急」、緊急事態是否已經解決等作出討論,以制約政府在相關方面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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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樣說:《緊急法》是港英的金手指,殖民遊戲卡關過不了,便拿《緊急法》過關。雖然一直以來英聯邦、聯合國乃至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訂立,皆有呼聲批評法例違反保障人權原則,政府根本沒有動機放棄根據《緊急法》而獲得的便捷權力。主權移交,一併把英帝的殖民玉璽繼承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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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法治精神是「以法限權」,法律應用作限制政府無窮無盡的權力,而不是給予政府濫用權力的理由,但回顧香港歷史,動用緊急法帶來的只是無窮無盡的冤案,而每當政府意圖擴充權力,權力便往往難以收回,如1956年訂立《Emergency (Deportation and Detention) Regulations》,賦權港英政府長期拘留無法遞解離境的入境者,竟然是直至1995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夕才取消。政府當然會不斷渲染《緊急法》只屬「臨時措施」,但法例一經動用,卻肯定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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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緊急法》授予政府的權力,可以影響出版自由、網絡及通訊自由,乃至是私有產權等基本權利。在《緊急法》如此不透明以及缺乏制約的情況下,林鄭政府突然亮出這一把殺人刀,實在難以如邱騰華所言,能夠獲得國際社會的體諒。亦難怪本地以及國際商界,在仍未清楚林鄭動用《緊急法》的實際內容之前,已經旋起發聲——《緊急法》的其中一把刀,便是2(2)(f)「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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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n2 _- c; l/ V3 q" A; w環顧反送中運動,支援運動的基金屢屢受壓,隨時成為《緊急法》查封銀行戶口的頭炮。既然能夠查封戶口,早前動用中國民航局施壓國泰,策動《人民日報》批鬥港鐵,透過《緊急法》配合中共嫻熟的經濟權術,再下一城,不要說沒有可能,這幾個月的手段之卑鄙,早已超乎港人的想像。www.tvboxnow.com2 _. |1 t1 N; M" h-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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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引用《環球時報》猜度北京相信取消香港高度自治不符國家利益,我無從考證。可張曉明提點「特區有事可做」,林鄭接着表明研究現有法律手段止暴制亂,都是公開說法。如果敗壞香港根本的《緊急法》就是林鄭的研究成果,只能說,她是徹頭徹尾要攬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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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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